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6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廖懿涵律師即司繼承之遺產管理人
邱貴美即司琰琳之繼承人
李苡溱
李晟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重抗字第40號裁定廢
棄本院前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本件訟訴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5,959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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