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67號
原 告 楊景喻
訴訟代理人 楊志嘉
賴姸潔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卓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調查證人林東澤、詹恩宇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