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茵茵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98,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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