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2年度,14號
MKEV,112,馬小,1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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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王水發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年4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2年4月28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707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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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