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陳長顏
訴訟代理人 陳長彬
陳麗惠
被 告 傅阿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及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