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12年度,25號
KMEV,112,城小,25,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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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吳哲維
被 告 廖柄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15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之10%,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1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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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