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建簡字,111年度,3號
KMEV,111,城建簡,3,2023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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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錦鳳榮富工程行間因本院111年度城
建簡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0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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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