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237號
FYEV,112,豐補,237,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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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高榮銘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潘幸真
潘永恩
潘麗純
潘誠
潘益銘
潘益泓
洪薇絲
洪若龍
洪慈陽
趙奕誠
趙婕妤
潘震
徐月娥
陳藝德
林啓勛
李碧珠
楊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838元(參見原告
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31,673元/㎡×523
7.38㎡×原告持分331/523738=104837.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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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