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2年度,312號
FYEV,112,豐小,312,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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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連芮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685元,及其中新臺幣48,083元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1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32,884元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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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