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司調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朱文吉
曾靖淳
張純育
吳雷根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柏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聖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固陳明,聲請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 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上早已有民國70年間建 築完成之同段99建號建物,然卻亦有登載相對人之建築套繪 基地,應有重複建築套繪之情事,故聲請鈞院調解等語。但 查,聲請人上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 年12月28日、112年1月17日發文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調解 事項之聲明,迄今均未補正,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 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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