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行政),簡字,11年度,10號
TPTA,11,簡,10,202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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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01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黃超
訴訟代理人 陳樹風律師

被 告 阮彥昌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
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法院就本件訴訟有受理權限。
理 由
測試檢查單二多筆
一、按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 應先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定有明文。又按辦 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 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事涉公法上爭議,因而提起行政訴 訟,請求判決……。被告則抗辯此為私權爭議,雙方就行政法 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發生爭執。
三、經核……,其爭議為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有受理本件訴訟權 限,爰裁定如主文。
(下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6項規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劉又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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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