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011年度簡字第10號
11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黃超超
訴訟代理人 陳樹風律師
被 告 阮彥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對原告作成號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測試檢查單ㄧ
二、事實概要:
三、本件原告主張:等情,並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四、被告則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五、兩造之爭點,經查:(一)(二)
(三)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又菁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 ,
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理由 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