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2年度,77號
HUEV,112,虎小,77,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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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蘇秋慧
被 告 張語彤即張志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7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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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