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黃宥縢
被 告 張文科 原住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94元,及其中新臺幣2,918元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第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