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原簡字,112年度,14號
HLEV,112,花原簡,14,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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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14號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複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複代理人 鄭濟威
被 告 蔡慶生
蔡明水
李桂花
陳國鄭
李晏
陳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蔡明清於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蔡明水李桂花陳國鄭陳國強李晏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為原告管理之國有土地,前經原告核准被告之被繼 承人蔡明清於其上設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地上權(下稱 系爭地上權)登記。蔡明清於取得系爭地上權後,竟於民國 103年12月11日與非原住民之呂東龍訂立買賣契約,並於103 年12月18日與呂東龍黃明玲就買賣契約辦理公證,內容已 明確記載約定蔡明清於系爭土地他項權利期滿後並取得所有 權後,無條件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人。又呂東龍黃明玲均非將來可繼承蔡明清權利義務之人,亦非蔡明清 戶內原住民或三親等之原住民,蔡明清以買賣方式預定將未 來取得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呂東龍黃明玲,明顯違反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15條規定, 因蔡明清於106年8月10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就系 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爰依繼承法律關係、系爭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 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蔡慶生則以:同意原告請求。
四、被告蔡明水李桂花陳國鄭陳國強李晏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第一類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查詢資料、地籍圖、黃明玲陳情資料、公證書、土地 買賣契約書等在卷可佐。而被告蔡明水李桂花陳國鄭陳國強李晏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另參酌被告 蔡慶生亦同意原告本件請求等情,是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六、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繼承人 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 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14 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 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 育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 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原住民違反 前條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 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已為耕作權、地上權或農 育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 終止其契約。系爭辦法第15至16條亦有明定。查蔡明清於生 前在取得設定系爭地上權登記後既以買賣方式在尚未取得系 爭土地所有權前,即將系爭土地出賣非其繼承人或戶內之他 人,顯已違反系爭辦法第15條之規定,故土地管理機關即原 告依系爭辦法第16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自得請 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又蔡明清嗣已死亡,其繼承人為被 告等人,被告均尚未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自得 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先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之。故原 告本件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附表(地上權):
編號 地上權設定土地地號 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 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權利標的 設定權利範圍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2年花資登字第100350號 全部 102年5月16日至107年5月15日 所有權 全部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2年花資登字第100351號 全部 102年5月16日至107年5月15日 所有權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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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