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2號
債 權 人 李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虤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李志文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債務
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依估價單所示,維修商為弘欣企業社)。
㈢陳報汽車維修費用新臺幣23,15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㈣補H7-5900之行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