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052號
TCDV,106,司促,20052,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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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2號
債 權 人 李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虤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李志文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債務
   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依估價單所示,維修商為弘欣企業社)。
  ㈢陳報汽車維修費用新臺幣23,15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㈣補H7-5900之行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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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