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陳林麗花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被 告 陳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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