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11號
KSDV,112,補,411,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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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林O妤
法定代理人 林清良
兼法定代理 羅曉珮



原告等與被告黃韋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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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