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98號
KSDV,112,補,398,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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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陳坤輝
陳力照


原告與被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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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