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54號
KSDV,112,救,54,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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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羅菲比羅菲比的店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相 對 人 張培敏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 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 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提起上訴,現 由本院以11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 提出上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葉晨暘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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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