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2年度,166號
KSDV,112,審訴,166,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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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反 訴 原 告 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43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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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