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17號
KSDV,112,司執消債更,17,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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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第 三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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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第 三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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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第 三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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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債 務 人 郭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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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國泰、南山、三 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辦理 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 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 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 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郭秀容業經本院民國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 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1 郭秀容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2 同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 3 同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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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