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6383號
KSDV,112,司執,46383,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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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6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明鋒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千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 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旗山 區延平一路690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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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