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6005號
KSDV,112,司執,46005,202304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600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栩澐蘇瑜婷蘇美惠、羅道即羅登元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蘇栩澐蘇瑜婷即蘇 美惠、債務人羅道即羅登元於第三人水上郵局等之存款債權 ,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嘉義縣,故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