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4515號
KSDV,112,司執,44515,202304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51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傅湘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之存款債 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應 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