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4309號
KSDV,112,司執,44309,202304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3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明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大樹郵局處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 ○○區○○○路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 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