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738號
KSDV,112,司促,6738,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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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欣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欣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12日止累計63,701元正未
給付,其中17,393元為消費款;43,420元為循環利息;2,88
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93元 蔡欣吟 自民國112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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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