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73號
KSDV,112,司促,5873,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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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房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房明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2日止累計32,182元正未給
付,其中29,490元為消費款;1,49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8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490元 房明宏 自民國112年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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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