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88號
KSDV,112,司促,2588,2023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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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
債 權 人 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傑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菽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王菽鴈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 人,卻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王菽鴈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門牌號碼小港區崇本街56號房屋之地政登 記謄本所示,該戶房屋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即已登記為第三 人郭峻銘所有,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王菽鴈為該戶之所有權人 而請求給付管理費,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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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