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111號
KSDV,112,北簡,1111,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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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楊維怡
被 告 呂孟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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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