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原 告 楊維怡被 告 呂孟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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