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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24號
KSDV,110,重訴,224,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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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簡慧真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原 告 簡婉君

簡上益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簡仰慧

原 告 簡景松
簡景
簡泰郎
簡玉珠
簡麗卿

被 告 朱秀俄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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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