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98號
KSDV,110,訴,1198,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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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葉秋菊
洪美華
王李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被 告 謝慶奮

曾王賽貞 住○○市○○區○○路00○00號 共

訴訟代理人 林于軒律師
追加被告 簡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具狀追加代位請求被告曾王
賽貞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030.2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1513分之40984,下稱系爭頂寮段348-1地號)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謝慶奮,嗣於112年3月13日又具狀追加被
簡光惠,並代位請求被告簡光惠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67.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0分之523,下稱系
爭上寮南段933地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謝慶奮。經查,原
告追加請求系爭頂寮段348-1地號土地及系爭上寮南段933地號,
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追加時之公告
現值計算,本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70,024元【計算式:(1030.26㎡×權利範圍40984/51513×公告
土地現值9,700元=7,950,896元)+(167.41㎡×權利範圍523/720×
公告土地現值11,670元)=1,419,1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9,370,024元】。是以,本件加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曾王賽貞
還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6.73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全部)、960地號(面積4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
與被告謝慶奮,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2,994,970元,本件訴訟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364,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56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700元,原告仍應補繳90,1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90,1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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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