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變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 告 陳仁智
陳龍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娥
被 告 陳明全
訴訟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雖定有明文,惟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 訟程序,同法第17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陳敏傷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死亡, 迄今尚仍進行新任管理人選任作業,有陳敏傷戶籍謄本、原 告訴訟代理人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3、證物袋)。 基此,本院衡酌原告祭祀公業陳變派下員選任新管理人之程 序仍需耗費相當時日,認本件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