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88號
KSDV,107,建,88,2023041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81萬8,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2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1/1頁


參考資料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