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81號
KSDM,112,附民,381,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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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江瑜馨

被 告 莊易霖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 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於刑事訴訟起訴前,自無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 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
㈠、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公務電話詢問原告江瑜馨 (下稱原告)與本案相關之刑事訴訟案件為何,經原告回覆 :與本案相關之刑事訴訟(侵占案件)甫於112年4月18日向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有本院書記官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手寫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觀諸被 告莊易霖(下稱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被告於100年2月18日迄今,均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足 認被告係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㈡、原告既於刑事案件之訴訟起訴前即逕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提起本訴自非合法, 應予判決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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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