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33號
KSDM,112,金訴,33,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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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耀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6787號、111年度偵字第19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耀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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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