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耀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6787號、111年度偵字第19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耀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