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鈺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鈺梅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鈺梅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 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 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之拘束。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 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先後經法院各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 日(民國111年5月31日)前;且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13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
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 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 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 刑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之總和(計算式:1年+4月=1年4月 );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皆為施用毒品之案件,其犯罪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並無太大差異,且因施用毒品本身有高 度之成癮性,一再違犯之可能性通常高於其他犯罪類型,故 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再權衡受刑人就本件所 犯各罪應負之整體刑責暨刑罰目的,以及我國法對於定應執 行刑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 從輕量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3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 111年5月31日 同左 同左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72號 屏東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313號裁定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457號 111年7月14日 同左 111年8月30日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50號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3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187號 111年8月19日 同左 111年9月28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58號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7日12時46分為警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580號 111年8月31日 同左 111年11月18日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52號 5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30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852號 111年8月31日 同左 111年11月18日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55號 6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650號 112年1月17日 同左 112年3月2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