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988號
KSDM,112,簡,988,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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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蘭威士忌肆罐、潮流圓領上衣壹件、漫威圖案短袖上衣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俊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檢察 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 重其刑之事項,故本院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於量刑時審酌。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 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審酌被告為供己用、轉賣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及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約新臺幣6,018元,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家樂福鳳山店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 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 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所示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蘇格蘭威士忌4罐、潮流圓領上衣1件及漫威圖 案短袖上衣1件,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39號
  被   告 王俊昆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1 1 月30日16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鳳 山店」內,徒手竊取蘇格蘭威士忌4罐、潮流圓T1件、Marve l漫威短T1件(售值各新台幣【下同】1280元、499元、399 元,合計6018元),得手後自行使用上開T恤、將上開威士 忌在網路上變賣金錢花用。嗣經該店安全課長洪淑倩發覺遭 竊後調閱監視錄影,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洪淑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俊昆就上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洪淑 倩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張、現場 照片3張等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俊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至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之1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亦並依同 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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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