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79號
KSDM,112,簡,179,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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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健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4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健平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更正為「( 網址:http://ke77.net)」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條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14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則提高為『處5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 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規定。是核被告劉健平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簽賭網站賭博財物, 助長賭博風氣發展,間接鼓勵他人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 ,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所為自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並考量渠在簽賭網站賭博之犯罪手段、賭博之方 式、賭注之大小及賭局之規模,堪認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有賭博 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4297號
  被   告 劉健平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健平基於賭博之犯意,利用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登入 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賭博網站「LEO娛樂城」(網址: ju999.net 、wc888.net等,自動轉址),註冊帳號成為會員 ,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12月24日各匯款新台幣(下同)9 00元、1400元至該賭博網站指定之廖于豪名下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值(廖于豪所犯賭博案件,另案由 警移送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以1比1比例兌換點數下注簽 賭,再以美國職業棒球、籃球等職業運動比賽結果作為簽注 之標的,依該賭博網站內所顯示之賠率及勝負比率計算輸贏 ,並綁定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供點數 兌換等值現金後匯出賭金使用。嗣經警清查上開廖于豪名下 玉山銀行帳戶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健平於警詢時自白不諱,並有玉 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9月12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229 40號函附之另案被告廖于豪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交易紀錄、被告於109年12月23日、12月24日各匯款 900元、1400元至前揭廖于豪名下玉山銀行帳戶之資料與LEO 娛樂城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可認定。二、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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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