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235號
KSDM,112,毒聲,235,202304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緯麟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
(111年度毒偵字第290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緯麟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緯麟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 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 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 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 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乙節,有前述刑事裁定、法務部○○○○○○○○民國112年3月28 日高戒所衛字第1121000222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佐。本院審酌高雄戒治所上開評估,乃經具專業知識 經驗者在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學識評估被告 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物質使用行為、社會穩定度等因素 ,綜合判斷所得之具科學驗證結論;且強制戒治之目的,是 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保安處分, 上述評估標準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 性、普遍性、客觀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 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從而,被告經上述評 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形式上觀察,該等評估並無擅



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則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 治處所強制戒治,核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