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2409、334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0、87
、176、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瑋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 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 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 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 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 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另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 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 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 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 ,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 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 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再者,依據西元 2018年美國FDA網站公布尿液中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與安非他命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天,惟毒品尿液中可檢 出之時限,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案 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有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 參照,以上均為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併以說明。四、經查:
㈠、被告歐陽瑋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 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尿液送驗,經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依前揭說明,本件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 可能。又被告尿液中所呈現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 ,明顯超過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之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判定標準即「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 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 採尿時回溯72小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內某時,在不詳 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訛,被告於偵 查中矢口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云云,與其尿液檢驗出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結果,並不相符,不足採信。 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3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等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偵查中及警詢時坦認無誤, 且其分別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安非他命及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 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於附表編號4至6所示時間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 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詳如附表),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而依上開 尿液檢驗結果顯示,被告尿液中所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濃度非低,皆明顯超過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 條規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判定標準,足認被告確分別於附 表編號4至6所示採尿時回溯72小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堪可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3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38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 遇之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 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 ,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 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五、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 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 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 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 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
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 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 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經查,被告 於此之前有施用毒品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最近一 次於111年6月6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12年3月1日 保護管束期滿,其於上揭假釋期間仍再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否認犯行,難認被告有面對本案偵查 並正視其患有毒癮之事實,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其有毒 品來源,若處於得任意與外界接觸之環境,欠缺相關強而有 力之約束機制,則面對隨手可得之毒品誘惑,難期被告有戒 除毒癮之自律及決心,亦難認被告能配合檢察官及醫療院所 安排之毒癮戒除療程。聲請意旨考量上情,認不宜給予附命 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因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 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 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查獲經過 證據 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6月17日10時54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意旨記載「回溯120小時」,予以更正)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1年6月17日10時54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692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192ng/mL)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7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2409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7月29日上午某時(偵查中坦承,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340號第27頁) 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住處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1年7月29日11時2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為警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被告到場採尿送驗,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鑑定許可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尿液對照表(代號:G000-000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8月24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G000-000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3340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9月1日1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高雄市苓雅區自強路上某汽車旅館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1年9月1日10時1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為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通知被告到場採尿送驗,而悉上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FS1489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9月21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FS1489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50號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11月30日10時26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意旨記載「回溯120小時」,予以更正)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1年11月30日10時26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255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537ng/mL)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12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2年度毒偵字第87號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12月16日11時58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意旨記載「回溯120小時」,予以更正)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1年12月16日11時58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8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800ng/mL)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2年1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2年度毒偵字第176號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2年1月11日10時31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意旨記載「回溯120小時」,予以更正)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2年1月11日10時31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431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535ng/mL)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2年1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2年度毒偵字第4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