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2年度,7號
KSDM,112,審原訴,7,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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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仲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5
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仲達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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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