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仲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5
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仲達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