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48號
KSDM,112,單聲沒,48,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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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炳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
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貳拾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20枚,係屬專科沒收 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19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 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20枚,係被告擔任道蒂 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道蒂公司)之領班人員期間,於辦理 高雄市鼓山區公所(下稱鼓山區公所)發包之「110年鼓山 區公園(含地、廣場、兒童遊戲場)清潔維護工作」採購案履 約文件時,明知未經道蒂公司實際執行清潔維護工作之工人 李恭益林彥呈之同意,為便於製作驗收文件,竟基於偽造 署押之犯意,擅自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並由道蒂公司持 上開工作日誌作為履約證明向鼓山區公所申請驗收付款,足 以生損害於鼓山區公所辦理履約驗收人員對於資料查核及勞 務採購款項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所示之文書(見執聲卷第9至10頁)在卷可稽,依刑法 第219條規定,核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 1 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辦理「110年鼓山區公園(含地、廣場、兒童遊戲場)清潔維護工作」之清潔維護工作日誌 3月2日、5日、8日、11日、14日、17日、20日、23日、26日、29日「工作人員簽到」欄位上偽造「李恭益」之署押共10枚 2 3月3日、6日、9日、12日、15日、18日、21日、24日、27日、30日「工作人員簽到」欄位上偽造「林彥呈」之署押共1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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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