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645號
KSDM,112,交簡,645,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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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吳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吳滿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8行「手臂耾骨」 更正為「手臂肱骨」;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駕籍查詢結果列表、檢察官勘驗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吳滿(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 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又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騎乘機車見前方路口有 車輛駛出而減速行駛,適告訴人簡秀娟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同 向在後欲超車,且未與被告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致告訴人騎 乘之機車右車身與被告騎乘之機車左車身發生擦撞,肇致本 件車禍事故,業經被告及告訴人於偵訊中供陳在卷(見偵卷 第18頁),復查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對於本 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爰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另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雖無過失,然於發生擦 撞事故後,未報警處理,亦未對傷者進行即時救護,即逕行 離開現場,是本院認不宜逕予免除其刑之處分,併予敘明。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肇事後,知悉告訴人 業已受傷,卻未將告訴人送醫或為其他必要救護行為,而擅 自離開現場,以致增加傷勢擴大之風險,所為應予非難;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 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無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再參酌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82號
  被   告 陳吳滿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吳滿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時4 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 ,沿高雄市大寮區正氣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正氣路會 社247電桿號時,因見前方有車輛駛出而減速,同向後方之 簡秀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 駛至,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乙車 右車身碰撞甲車左車身,簡秀娟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手臂 耾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陳吳滿所 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陳吳滿於肇事後, 竟未報警處理,亦未停留現場配合調查並對傷者進行即時救護 ,旋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嗣經簡秀娟 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簡秀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吳滿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簡秀娟之具結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六)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 張。
(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八)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 可稽,被告肇事逃逸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之肇事 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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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