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048號
KSDM,111,簡,4048,202304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紹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4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紹羲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更正為「基 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紹羲(下稱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 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未經同意不得進入 告訴人之住宅,仍恣意侵入告訴人之住宅,侵害告訴人之居 住安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審酌其 侵入之方式、持續之時間,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 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領有中度身心障礙 證明、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067號

  被   告 林紹羲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紹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10時56分許,未經許可,無故侵 入財團法人高雄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文化堂(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下稱高雄市浸信會文化堂)3樓宿舍區內,隨 即為高雄市浸信會文化堂代表人(住戶兼宿舍管理人)張謨猷 之妻湯愛梅發現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浸信會文化堂及張謨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紹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高雄市浸 信會文化堂、張謨猷指訴情節相符,復經證人湯愛梅於警詢 證述明確,此外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擷取照片 及現場照片共14張、現場平面圖1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