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800號
KSDM,111,審訴,800,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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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維倫


呂冠龍


劉育志




林厚任


上開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王翊






林嘉偉




林麟祥


張天一


王宇麒


謝秉樺




張儒仲




梁晟


劉旻杰


操品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
15、7254、9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維綸等14人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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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