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21號
KSDM,110,附民,321,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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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陳詮道 住居詳卷
被 告 王虹諭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假執行 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請求同案被告黃 逸平、邱蕾因部分,已調解成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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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