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度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