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7號
KSHV,111,上,27,20230426,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林季磐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被上訴人 麥莉玲(兼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侯重慶
陳進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被上訴人 麥淑娥(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麥榮鴻(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麥芮羽(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麥家豪(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麥文綺(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