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林季磐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被上訴人 麥莉玲(兼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侯重慶 陳進裕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被上訴人 麥淑娥(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麥榮鴻(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麥芮羽(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麥家豪(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 麥文綺(即麥清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