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42號
KSHV,111,上,242,2023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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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楊文靜
楊松福
余隆錦
同致諼



被 上訴 人 達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綦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3月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 ,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17、321至329頁),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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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耀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